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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第十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
作者:编辑:柴倩审核:发布时间:2019-01-03

华中农业大学文件

校发〔2018192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第十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学校第十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1日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我校2018年冬季学位授予人员名单,并就研究生及本科教育有关工作进行讨论,形成了决议。现将会议纪要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8年不授予普通本科教育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华中农业大学

2018年12月27日

华中农业大学第十三届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

 

2018年12月21日,华中农业大学第十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丹桂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主席李召虎校长主持会议,应到委员25人,实到21人。会议听取了第六届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情况;通报了2018年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审查、复制比、盲评质量等情况,研究生校级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情况,学校首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情况;审议通过了2018年冬季学位授予名单、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名单,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提案;并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事宜进行了讨论,形成纪要如下:

一、关于学位授予

会议经表决,同意授予曹剑波等119人博士学位,不同意授予王雷等7人普通本科教育学士学位(见附件);经审议,同意授予赵光辉等43人学术型硕士学位,王化宇等103人硕士专业学位;黄镇东等12人普通本科教育学士学位,刘杏等62人成人教育学士学位。

二、关于学位授予质量管理

(一)加强学位论文质量。要高度重视博士学位论文盲评中“写作与总结提炼能力”等评价指标连续6学期评价不高的情况,应以多种方式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与总结提炼的能力,进一步提升研究生学位论文盲评一次通过率、A和A-率。

(二)会议通报了2017-2018学年度研究生校级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情况,共有60篇学术型博士学位论文,56篇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23篇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入选。会议强调,要淡化研究生校级优秀学位论文评选中科研成果 “唯论文”影响因子的评价标准,加强对技术创新、发明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应用科研成果的综合评价。

三、关于导师遴选及资格认定

会议表决通过付新华等47人为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程国富等4人为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议通过蔡青等83人为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何阳波等86人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关于学位授权点评估与建设工作

会议通报了我校首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情况。会议强调要结合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双一流”建设有关工作要求,巩固首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工作效果,有针对性地做好学位授权点的整改提升工作,加强阶段性常规建设,积极做好2019年教育部抽评准备工作。

会议审议通过在作物学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作物信息学二级学科方向的申请提案。会议提出,要立足“新农科”建设发展规划,依托基础理科、信息技术、大数据科学等学科,进一步加强学科之间的交叉与融合,提升与改造传统农科,服务国家农业现代化和信息化战略需求。

五、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会议强调,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坚持应用导向,服务社会需求,以“三结合”做好培养定位的前瞻性布局,即与产业结合、与乡村振兴战略结合、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结合,在论文选题上要注重应用型课题研究;要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当前存在的问题予以充分重视,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激励机制,充分体现专业学位指导工作在综合评价体系中的指标及权重,调动和提高导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积极性。

附件

2018年不授予普通本科教育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序号

学号

姓名

专业

不授予学士学位原因

1

2013307201321

王雷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第一学年考试作弊受“严重警告”处分,未达到可考虑授予学位条件

2

2013307201306

杨峻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第一学年考试作弊受“严重警告”处分,未达到可考虑授予学位条件

3

2014312200606

彭铖鹍

英语

第一学年考试作弊受“严重警告”处分,未达到可考虑授予学位条件

4

2014307201429

陈岚

工程管理

第三学年考试作弊受“严重警告”处分

5

2014308200315

刘洋

水产养殖学

第三学年考试作弊受“严重警告”处分

6

2014308200203

成沛楠

水产养殖学

第三学年考试作弊受“严重警告”处分

7

2014303200208

王艮腾

地理信息科学

第三学年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

注:《华中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前)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曾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在校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

2.违反学校纪律,受到记过以下纪律处分而无明显改进;

3.第三学年后(含第三学年),因考试作弊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华中农业大学办公室

2019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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