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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暂行办法
作者:编辑:柴倩审核:发布时间:2019-09-05

 

华中农业大学文件


校研务〔2018〕45号


         关于开展《华中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招生资格审核暂行办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有关学院:

为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队伍建设,深化学校综合改革,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学校拟定了《华中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学校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第七次会议、2018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启动博招生资格年度审核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导师队伍。通过实施博导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强化岗位意识,促进全面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形成有利于推动学位点内涵建设有利于提升博士生培养质量、有利于激发博导队伍活力有利于推进博导自我成长和发展的导师评价机制,为学校“双一流”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思路

(一)先试点后推广:在农学、理学、管理学三个学科门类下,且博导规模较大的学科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实施部分学院试点工作, 取得经验、达成共识,逐步完善有关工作制度,稳步推进改革措施。

(二)管理重心下移:实行学院审核—学校审定制,将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从师风师德、学术水平与学术能力、培养条件与指导能力、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定量考核结果在同一一级学科范围内排序。

三、试点范围

生命科技学院、植物科技学院、动科动医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8年10月26日—11月30日,在试点学院宣传和解读《办法》,充分动员,做到博导人人知晓、积极参与。

(二)试点学院考核细则制定阶段:2018年11月20—12月10日,试点学院结合实际,依据《办法》进一步制定本学院学科博导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在学校定量考核参考指标体系框架基础上,自行制定本学院学科考核条件与标准,并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于2018年12月15日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阶段:2018年12月20日左右,将试点学院博导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与备案。

(四)试点实施阶段:2019年4月—5月,试点学院组织拟在2020年度招收博士生的博导填写《华中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申请表》,并根据本学院博导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进行审核,将审核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2019年6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学院审核程序规范性,并审定通过2020年度试点学院获得博导招生资格名单。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各试点学院要将博导招生资格审核试点工作作为“双一流”建设背景下深化学校综合改革重要举措,建立健全工作组织机构,明确人员职责分工和重点任务,制定本学院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制定推进工作时间表,并分别于2018年11月10日前将本学院试点工作方案、12月15日前将本学院实施细则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

(二)加强引导,建立交流反馈机制。各试点学院要做好宣传动员,加强舆论引导,增进博导对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申请者的疑问,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试点学院要及时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分析试点工作中定性考核、定量考核和指标分配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改进建议。学校将开展工作交流与总结活动,汇总各试点学院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办法》,为在全校推广博导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联系人:李钰婧     范金凤

联系电话:87282673  87286858  87286989

电子邮箱:xwb@mail.hzau.edu.cn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暂行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院

2018年10月25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队伍建设,突出绩效导向,深化学校综合教育改革,依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华中农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意见》(校发〔2014〕2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博导招生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博导的遴选与招生资格实行评聘分离。博导资格遴选是招收博士生的前提,遴选工作根据《华中农业大学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校发[2010]189号)具体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认定并正式发文公布。具备博导资格的人员,需要通过博导招生资格审核,方能上岗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博导招生资格实行年度申请审核制。学校按“质量导向,绩效考核”的原则,每年对博导招生资格进行审核。通过博导招生资格审核的,列入次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章  审核对象与申请基本条件

第四条博导招生资格审核对象为已通过校内博导遴选程序、具有博导资格的校内在岗教师。

第五条 申请博导招生资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师德师风优良,治学严谨,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博士研究生,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高的学术造诣,有较为突出的学术贡献,在国内外本学科内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三)有适合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和经费。近五年内年均到账经费或未来三年的合同经费,自然科学类2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6万元以上;或者申请当年的账面余额,自然科学类60万以上,人文社科类18万元以上。

(四)至当年度9月1日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6周岁,优秀博导(见第二十一条)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三章  审核与结果使用

第六条 博导招生资格审核包括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两部分,主要考核师德师风、学术水平与学术能力、培养条件、研究生培养过程与质量等方面情况。

第七条 定性考核主要针对师德师风、培养条件和研究生培养过程与质量。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

第八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定性考核认定为不合格,自该情形认定之日起直接取消博导招生资格: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研究生教育等有关规章制度而受到处分的;

(二)经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认定,出现《华中农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中所界定的剽窃、篡改数据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而撤销学位的。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认定之日起暂停次年招生资格:

(一)经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认定,所指导的研究生发表的以学位论文研究成果为主要内容的学术论文中,出现《华中农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中所界定的抄袭、重复发表等学术不规范行为的;

(二)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科研记录检查评价为“不合格”的;

(三)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评结果为“不通过”的。

第十条 出现其他情形或因履职不力导致研究生培养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讨论,可提出暂停或永久取消博导招生资格等处理意见,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基本生活资助未达到学校规定最低要求或其他认定为未达到基本条件的,在达到相应标准和要求之前,也应暂停招生资格。

第十二条 对定性考核合格者,进行定量考核。从所指导的博士生毕业生首届毕业起,满五年的博导均必须参加定量考核,不参加考核者考核结果直接计入定量考核排名后10%。定性考核不合格者,不参加定量考核,但直接计入当年考核人数基数,并直接认定为定量考核排名后10%。

第十三条 定量考核以近五年的学术成果和培养质量得分总和为基础计算绩效。学校确定定量考核指标体系,学院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绩效考核统计办法,并根据绩效量化考核结果从高到低在一级学科范围内排序,形成定量考核结果, 有关人数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取整数。

第十四条 定量考核结果是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博士生招生指标进行二次分配的重要依据:

(一)在参与定量考核博导中排名前20%(含20%)的,可分配3个指标当量数;

(二)在参与定量考核博导中排名前20-50%(含50%)的,可分配2个指标当量数;

(三)在参与定量考核博导中排名前50-70%(含70%)的,可分配1个指标当量数。

第十五条 定性考核合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五年内直接获得博导招生资格,若在参与定量博导中考核排名不在前20%,可按前20%分配招生指标:

(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CELL》《NATURE》《SCIENCE》等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

(二)以华中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导师本人排名第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科学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的。

第十六条 定性考核合格、首届毕业博士生毕业不满五年者,由学院自行制定指标分配原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可分配不超过2个招生指标当量数;产出较高者经个人申请,也可参加定量考核,并根据定量考核结果分配招生指标;若引进人才与学校签订合同对招生指标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配后余下的博士生招生指标,分配给定量考核排名70%以后而相对靠前的导师,每个导师最多只能分配1个指标。

第十八条 分配给导师的博士生招生名额仅限于该导师当年招生,不得转入下年,不得为其他导师代招。一经查实为代招情形,将暂停该导师的次年招生资格。若因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名额允许的情况下聘请不具备博导资格的研究生副指导教师协助博导指导博士生,需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定量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考核结果认定之日起暂停分配博士生指标两年,第三年及以后若考核达到分配指标要求,可重新获得博士生招生指标:

(一)在参与定量考核连续两年排名后10%;

(二)在参与定量考核的博导中连续三年排名后20%的。

第二十条 当年合乎定量考核条件的人数在4人及以下的一级学科,不进行博导招生资格淘汰,博士生招生名额可参照前述各条的原则分配。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有关退休政策允许情况下,定量考核结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当放宽招生年龄限制:

(一)申请人在56周岁当年定量考核结果排名在前50%的,57周岁至59周岁时可申请继续招生;

(二)申请人在59周岁当年定量考核结果排名在前50%的,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定、学校审核批准后,60周岁至61周岁时可申请继续招生;

(三)在61周岁当年定量考核结果排名在前20%的,若学科发展确有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推荐、学校审核批准、个人同意,62周岁至66周岁时可继续招生;

(四)杰出高级专家的招生年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政策执行。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放宽招生年龄限制。

第四章  审核组织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审核工作,研究决定审核中的重大事项,裁决博导或其他人员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审定获得招生资格的博导名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制定本学院博导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负责本学院博导招生资格申请的组织、评审等工作。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有关认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事务,统一保存相关审核资料。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自觉遵守《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规范》,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如夫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关系、导师与学生、同一导师指导的三届以内学生、被评议人提交的成果中的合作者及其他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公正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不得私自更改评审结果,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如果发现委员会成员违背上述原则,则取消其审核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得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名单需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复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博导招生资格审核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每年4月,拟在下一年度招收博士生的博导,本人如实填写《华中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申请表》,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所填报的经费与成果等相关数据的统计截止时间为上一年12月31日。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如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一经认定,取消当年申请资格。

(二)学院审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格、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本学院博导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确定后,将拟推荐获得博导招生资格名单在全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结束后,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三) 学校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学院审核程序是否规范,审定获得博导招生资格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博导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结合实际,依据本办法进一步制定博导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特别是要根据不同学科发展目标定位与学科间发展差异,在学校定量考核参考指标体系框架基础上,自行制定考核条件与标准。实施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与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校外兼职博导招生资格审核参照此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定量考核参考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学术成果

1. 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每年提供不多于3篇代表作,有IF>9期刊论文可全部提交)

2. 获得专利、新品种、新药证书(每年提供不多于3项代表性成果)

3. 获得科研奖励

研究生培养质量

1. 所指导博士研究生参加国际系列性学术会议并做大会口头报告情况,及在校外学术活动获奖情况

2. 博士生学位论文质量

定量考核计算方式:博导定量考核得分=学术成果计分+研究生培养质量计分。

博导定量考核指标计分参考标准(暂定)

根据《办法》相关要求,所属同一一级学科的博导适用该学科考核计分标准,定量考核最终的结果数据在同一级学科内进行排名。各一级学科根据自身学科发展现状可适当调整定量考核指标计分标准,并于当年度博导招生资格审核程序启动前2周内报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一、学术成果

(一)发表学术论文

一级学科学术论文(不含论文摘要、短评、简讯等)被SCI、EI、SSCI收录的,根据发表论文的影响因子(参评当年的五年平均影响因子)按以下方式分段计分:

5≤IF<9, 计1分/篇;

9≤IF<15,计3分/篇;

15≤IF<20,计4分/篇;

IF≥20,计8分/篇。

在《CELL》、《NATURE》、《SCIENCE》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计12分/篇。

IF<5的学术论文以及其它类别学术论文计分由各学院自行确定具体计分标准,人文社科类学科学术论文计分由所在学院自行确定计分标准。

每篇论文的得分分配至论文的每位作者。基本原则是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的得分相同,作者得分按顺序递减。具体操作如下:先将所有通讯作者调整至第一(包括共同第一)作者后,第一作者计总分的60%,调整后的第二作者获得剩余分数的60%,以此类推,最后没有分完的分数,在所有作者中平分。然后将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的得分总和分为两半,一半为所有第一作者均分,另一半为通讯作者均分(计算范例见附录)。

(二)出版学术专著、教材

独立、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部,计0.5分;

独立、正式出版外文学术专著1部,计1分;

主编出版国家规划教材1部,计2分。

若编者(著者)有多人,主编占总分的1/2(如有多位主编,则每位平分);副主编占总分的1/4(如有多位副主编,则每位平分);参编占总分的1/4(如有多位参编者,则根据每位编者承担工作量分配)。

其他层次类别的专著、教材,由各学院自行确定具体计分标准,但每部计分不得超过0.5分。

(三)科研奖励

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计20分/项;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计15分/项;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计10分/项;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计5分/项;

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计10分/项;

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特等奖,计4分/项;

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计2分/项;

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计1分/项;

人文社科类奖励如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由相关学院自行确定计分标准,但不得高于4分/项。

多人合作完成的,按排名顺序以50% 递减计分。

(四)获得专利、新品种、新药证书的类别与数量

获批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计0.1分/项;

通过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计2分/个;通过国家级认定动植物品种或省级审定动植物品种,计1.5分/个;通过省级认定的动植物、食用菌新品种,计1分/个;

获转基因作物安全证书,计1分/个;

获化学类新兽药、农药注册证书(一类),计2分/个;获生物类新兽药、农药注册证书(一类)、获化学类新兽药、农药注册证书(二类),计1分/个;获生物类新兽药、农药注册证书(二类)、获化学类新兽药、农药注册证书(三类),计0.5分/个;获新型肥料、饲料正式登记,计1分/个。

多人合作完成的,按排名顺序以50% 递减计分。

(五)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含成果转让、个人或与他人合作兴办企业)每上交学校实际金额达200万,计1分;

通过政府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的技术质量标准或规程:国家级计2分/项,省部级计1分/项;

咨询报告、智库报告经政府部门批示:国家级计2分/项,省部级计1分/项,地市级计0.5分/项。

多人合作完成的,按排名顺序以50% 递减计分。

二、研究生培养质量

(一)博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与获奖情况

所指导博士研究生参加国际系列性学术会议并做大会口头报告情况,及参加校外学术活动获奖情况,计0.1分/次·项。

(二)博士生学位论文质量

博士生学位论文获评湖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奖,计0.5分/篇;

指导教师以博士生学位授予备案信息中的第一导师为准。

 

附录:发表论文作者计分范例

作者1#,作者2#,作者3#,作者4,作者5,作者6*,作者7* 7位作者在IF=6的杂志发表文章一篇(#表示共同第一作者,*表示共同通讯作者),共计1分的分值,各位作者的得分计算如下:

作者1=1*0.6=0.6

作者2=(1-0.6)*0.6=0.24

作者3=(1-0.6-0.24)*0.6=0.096

作者6=(1-0.6-0.24-0.096)*0.6=0.0384

作者7=(1-0.6-0.24-0.096-0.0384)*0.6 =0.01536

作者4=(1-0.6-0.24-0.096-0.0384-0.01536)*0.6 =0.006144

作者5=(1-0.6-0.24-0.096-0.0384-0.01536-0.0061)*0.6 =0.0024576

剩余/7=1-0.6-0.24-0.096-0.0384-0.01536-0.006144-0.0024576= 0.0016384/7= 0.0002

各作者实际得分:

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总得分:0.6+0.24+0.096+0.0384+0.015+5*0.0002=0.9904

作者1=作者2=作者3=0.9904/2/3=0.1657

作者6=作者7=0.9904/2/2=0.2476

作者4= 0.0061+0.0002=0.0063

作者5= 0.0025+0.0002=0.0027

 

主送:有关学院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院                     2018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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