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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选拔办法(修订)
作者:编辑:宋丽波审核:发布时间:2019-08-29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国家启动了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旨在从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中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能够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拔尖优秀人才,满足国家中长期发展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需要。为切实做好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选拔工作,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外留〔2007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类别与资助方式

(一)类别

1.在国外高校注册,攻读国外高校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

2.在我校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院校从事课题研究,进行联合培养,获取我校博士学位或同时获取国外院校博士学位。

(二)资助方式

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包含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对部分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具体资助方式、资助标准以录取文件为准。

二、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选拔原则

(一)选派工作应与我校学科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培养计划、导师的科研工作相结合;

(二)选派一流学生,到国外一流院校(专业),师从一流导师;

(三)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公开选拔,择优推荐,签约派出。

三、申请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条件

(一)申请人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科研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外语水平等条件符合所申请留学项目具体要求;

(三)申请人身心健康;

(四)申请出国攻读硕士学位者,应为我校当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出国攻读博士学位者,应为我校当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生(含未进入博士阶段的硕博连读生);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者,须为我校在读的博士生;年龄符合基金委要求。

(五)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五年。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选拔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准备下列材料(一式一份),提交到所在学院:

1.《华中农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申请表》;

2.《单位推荐意见表》;

3.在读期间学习成绩单(加盖公章);

4.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5.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6.学习计划(外文);

7.国外导师简历;

8.外语水平证明;

9.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10.国家留学基金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所在学院审查讨论

学院对申请人材料及条件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

(三)确定候选人

学校组织专家对各学院报送的出国留学候选人进行审核。重点考查国外接收大学及学科的学术水平、导师水平、学生本人的业务能力及综合素质,择优推荐,报学校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候选人,并予以公示。

(四)候选人网上报名

按照留学基金委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公示通过的出国留学研究生候选人进行网上报名,填写有关信息,并向学校提交书面材料。

(五)学校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报送材料

学校在网上校核申请人材料,填写学校推荐意见,并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时间报送有关书面材料。

(六)国家留学基金委公布选拔名单、签约派出

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批准选拔名单后,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将按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签约派出。

五、其他

(一)导师及所在学院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出国留学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养,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华中农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选拔办法(试行)》(校发〔2007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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