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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编辑:宋丽波审核:发布时间:2019-08-29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改革方案》(校学〔2020〕27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华中农业大学在籍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申请、评审一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四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章  申请对象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录取方式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直博生、硕博连读生,转入博士阶段之前按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转入博士阶段之后按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2年、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4年、直博生、硕博连读生转入博士阶段学习年限超过4年,不再缴纳学费,亦不再评定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一)未经学校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学费或未完成注册手续;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四)因违法违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第十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的,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或进行相应调整:

(一)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二)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或转出学籍之日起,停发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奖励等级与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甲、乙、丙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甲等10000元,乙等8000元,丙等4000元。甲等、乙等、丙等学业奖学金总体分配比例为:一年级40%、30%、30%,二、三年级20%、60%、20%。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设等级,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比例为100%。

第十三条  各学院可以根据学校分配的奖学金总额适当调整获奖比例,但奖学金等级及标准不变,各年级之间奖学金额度不能打通使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审定最终获奖名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相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副书记、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研究制订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重点考察研究生在入学前的学习或工作表现、研究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及潜在的科研素质等。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第二、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研究生上一学年的思想行为表现、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第一学年原则上享受甲等奖学金,第二、第三学年根据统一评定结果,享受相应等级学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奖金额度分配。学校根据各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规模,核算分配各学院各年级学业奖学金额度。

(二)个人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可根据学院制订的实施细则标准,提出学业奖学金书面申请。

(三)学院评审与公示。学院认真审核研究生的个人申请,在参考导师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评定并形成考核意见。在学校核准分配给学相应年级的奖学金额度范围内,确定各等级获奖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四)学校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全程公开,学院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校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实行)》(校发2014〕10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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