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学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和《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改革方案》(校学〔2020〕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年限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125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500元。
第四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博士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时间累计不超过4年。
第五条 直博生、硕博连读生从学校发文转入博士研究生阶段当年9月1日起开始享受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累计时间不超过4年;此前享受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学生,按每年12个月发放。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在下列情况下作出相应调整:
(一)未经学校批准同意,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缴纳学费或未完成注册手续的,停发欠费期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二)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或转出学籍之日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复学后恢复发放;
(四)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所转档案不符合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不予发放,自全部档案转入学校之日起开始发放;
(五)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国家助学金,并追缴已发国家助学金,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研究生在读期间由非定向就业培养转为定向就业培养的,自批准转换之日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七)转入博士阶段学习的直博生、硕博连读生,经本人申请转入硕士阶段学习的,自批准转换之日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硕士生标准发放。
(八)研究生因违法违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视情节轻重,停发国家助学金6-12个月。
研究生因违法违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视情节轻重,停发国家助学金6-12个月。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经费使用严格遵守国家和财务纪律,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20〕110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