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华中农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学生对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学校是被申诉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五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委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办、监察处、党委宣传部、校团委、发展规划处、保卫处等部门和相关学院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事务顾问等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对学生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四)代表学校接受湖北省教育厅质询。
第三章 申诉提出与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过申诉期限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的范围为:
(一)申诉人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的;
(三)申诉人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申诉人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裁量不当的。
第十一条 书面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学号、学院、班级、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项、理由、要求并附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日期,申诉人签名。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范围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第四章 申诉复查与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在充分查证的基础上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召集听证会。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会议的,会议可以正常召开,申诉人按缺席处理。
第十五条 召开听证会的相关规定:
(一)听证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三)听证会应保证各方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
(四)听证会流程:
1. 主持人宣布案由;
2. 作出处理或处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 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等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 与会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质询;
5. 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五)各方当事人、会议记录人当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的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会议决议事项应付表决,应有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应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 申诉复查结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告知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
(一)原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在未作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2005年8月22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的《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