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华中农业大学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
第三条 华中农业大学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有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等。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资格初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人员方可向我校申请同等学力硕士学位: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位后工作三年(含)以上,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主持或参编专著,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以上奖励。
(二)申请人应在入学前向华中农业大学学位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进行资格初审。
1. 学士学位证书。
2. 最后学历证明。
3. 学士学位论文摘要。
4. 《华中农业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入学资格审查表》及表中科研成果的支撑材料。
5.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三)其他申请要求
1. 每人仅限两次申请机会。若第一次申请未通过,则需延期至少一年有新的研究进展后再提出申请。
2. 拟申请的硕士生导师必须有完整培养一届学术型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导师经历。
3. 拟申请的硕士生导师每学年仅有一个招生指标,并且连续招生不得超过三年。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从以下五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课程学习与考试
经华中农业大学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应按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修满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或与在校研究生同堂同试卷考试。申请人进行的课程考试,均应按照在校研究生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国务院学位办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
3.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华中农业大学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当次申请无效。
(三)申请人需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公开招考硕士生培养要求,根据学院及导师安排,进行开题报告、课题检查等培养环节。
(四)申请人学位授予标准与华中农业大学公开招考硕士生学位授予标准及学院要求相同。
(五)学位论文水平的评定
接受同等学历人员的学位申请后,由学校有关部门指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后三年内提交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按照《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形式规范》进行。
2.论文通讯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按规定时间提交校学位办,由校学位办聘请3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1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并明确指出是否同意申请人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3)若有1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对所评阅学位论文持否定意见,则该申请人的当次申请论文答辩终止;待半年后重新组织评阅;若两次评阅均未获通过,则取消学位申请。
3.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至少有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经校学位办审核批准。
研究生答辩秘书应在论文答辩前15天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当次学位申请无效;论文答辩不合格,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当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六条 学位授予
1. 申请者在完成论文答辩后,需填写《华中农业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并按照表中要求提交相关档案材料。
2. 申请人同学学力学位授予资格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作出是否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的决定。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七条 资格初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人员方可向我校申请同等学力博士学位: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原则上为学术型学位),并在获得学位后工作五年(含)以上,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主持或参编专著,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以上奖励。
(二)申请人应在入学前向华中农业大学学位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进行资格初审。
1. 硕士学位证书。
2. 最后学历证明。
3. 硕士学位论文摘要。
4. 《华中农业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入学资格审查表》及表中科研成果的支撑材料。
5.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三)其他申请要求
1. 每人仅限两次申请机会。若第一次申请未通过,则需延期至少一年有新的研究进展后再提出申请。
2. 拟申请的博士生导师必须有完整培养一届学术型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导师经历。
3. 拟申请的博士生导师每学年仅有一个招生指标,并且连续招生不得超过三年。
第八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对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校学位办对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当次申请无效。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免除部分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三)申请人需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公开招考博士生培养要求,根据学院及导师安排,进行开题报告、课题检查、博士资格考试等培养环节。
(四)申请人学位授予标准与华中农业大学公开招考博士生学位授予标准及学院要求相同。
(五)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接受同等人员申请后,学校有关部门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后三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写作格式以《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形式规范》为准。
(4)申请人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学校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我校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2.学位论文通讯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按规定时间提交校学位办,由校学位办聘请不少于3名外单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并明确指出是否同意申请人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3)3份评阅结果均为B以上或2份评阅结果为A者,视为通过;2份评阅结果为B或A和B,另一份为C,增评1份后获A或B,视为通过,可举行学位论文答辩;否则,视为不通过,不得举行学位论文答辩,论文需修改,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评阅程序同前)。若两次评阅均未获通过,则取消学位申请。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4人是博士生导师、2人是华中农业大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华中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论文答辩秘书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
(2)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不合格,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 学位授予
1. 申请者在完成论文答辩后,需填写《华中农业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并按照表中要求提交相关档案材料。
2. 申请人同等学力学位授予资格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作出是否授予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的决定。
3. 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由校学位办公室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公示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其 他
第十条 凡已向我校提出学位申请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否则,一经查出,申请随即无效。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查通过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申请学位时,应同审查通过攻读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一样,履行自己的职责,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十二条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参照研究生培养经费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通过资格认定后享受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准备参加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校参加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但不涉及学历。向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单独编号,由校长颁发。
第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日常工作由校学位办会同有关学院和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