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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届毕业生户口迁移注意事项
作者:编辑:审核:发布时间:2015-05-28

大学生户口迁移相关注意事项

一、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但请确认工作单位是否接受户口。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户口原籍或托管。

四、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

五、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迁移到本省其他地区的,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应迁回原籍。

六、毕业后工作单位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的,要询问工作单位是否接受户口,如接收户口,毕业生应当及时弄清接受户籍单位或派出所的详细地址,否则应将户口迁回原籍或托管。

七、毕业时不能及时办理户籍迁移的同学,应当在离校后及时回校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如本人不能回校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帮忙办理,被委托人携带《就业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到保卫处办理。

八、请持有迁移证的同学及时到迁往地派出所上户,以免迁移证过期。

九、户口迁移证开出后,应尽快去对方单位上户口,在有效时间内及时办理。

十、户口迁移证如需改迁的,应当交还迁移证原件,如有遗失后果自负。

十一、户籍迁移地址为武汉市以外的,开具《户口迁移证》;户籍迁移地址为武汉市内的,开具《学生常住人口登记表》。

                                保卫处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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