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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应届毕业研究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作者:编辑:彭士宁审核:审核人参数配置未打开发布时间:2021-12-15

各学院、毕业生: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2021年应届毕业研究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2021年毕业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申请条件

1、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2、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3)

(1)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2)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属于代偿申请范围,但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委、办等机关单位除外。

县级政府派出的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地级市市辖区所辖的街道、社区(村)。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的生产第一线。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市辖区除外)。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房地产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辖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三、办理流程

1.学院报送材料包括: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一式2份;

说明:已签订的服务年限需填写3年或3年以上。实际交学费金额需填写读书期间实际交纳的学费总额,不含住宿费和学费减免的金额。申请代偿金额按照实际交学费金额和贷款本金总额两者中较高的金额填写。就业单位详细地址需填写实际工作地点。

(2)《就业证明》(附件2)一式2份;

(3)《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附件3)一式2份;

说明:二次分配是指实际工作地点与就业协议(合同)不相符的情况,需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4)《华中农业大学毕业生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个人诚信承诺书》(附件4)一式1份;

(5)《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附件5)一式2份;

(6)毕业生本人和就业单位签署到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合同)复印件一式2份;

说明:协议书(合同)若未说明服务期限,毕业生不得自行填写,否则无效,需由单位出具基层就业期限证明(附件6)。

(7)中国银行武汉华农支行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一份,或者汉口银行华农支行银行卡复印件,或者在毕业生当地开户的中国银行卡复印件(复印件注明开户行);

特别说明:复印件空白处上需本人签名,拟代偿学生在离校时务必保留或重新办理该卡,并在三年内保证该卡有效,开户名必须是本人,名字必须一致。

(8)《2021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二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附件8)。

(9)实际交纳学费金额截图

说明:在收缴平台首页将自己的学号,姓名等信息都截下来,后期提交材料的时候需要报送

(10)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需提交贷款合同

备注:附件2、3、5、6中涉及的单位人事部门公章需一致。

2.材料上交时间:

(1)个人申请: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之前将申请材料寄送到学院;

(2)学院初审:学院于2021年12月24日前完成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纸质版交至研究生就业指导中心,电子版汇总表(附件8)发送至yjszz@mail.hzau.edu.cn;

(3)学校审核:研究生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等审核无误后,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注意事项

1.有志于服务中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2021年毕业生,未能在12月31日前确定实际工作地点或未实际到岗,必须和正常就业毕业生一同在2021年12月22日前申报,需提交《基层就业承诺书》(附件7),并在2022年4月30日前补交其他证明材料。

2.申请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认真阅读《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主动履行相关义务。若工作未满3年,因工作变动而离开基层单位的,需提交正式申请书说明原因,取消后续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资格。

3.若未按时将材料报送到学院,申请人本人承担相应后果。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所在学院老师咨询,或致电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处。

研究生院就业指导中心:027-87281952

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处电话:027-87287176


附件(点击下载)


审核人:王瑞斌

研究生院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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