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发挥“三助一辅”育人功能,践行“三全育人、五育融通、师生融乐、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和《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改革方案》(校学〔2020〕2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助一辅”是指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担任科研助理(简称“助研”)、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和兼职辅导员(学生辅导员)工作。“三助一辅”是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自主学习能力、实践创新力、全球胜任力,推进协同育人的重要路径。
第三条 学校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定期考核、按劳付酬、育人为本”原则,实施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由研究生院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同开展。研究生院负责相关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具体负责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管理、考核,应指定专人担任指导老师,发挥“三助一辅”的育人功能。
用人单位应充分保障研究生正常学习、科研及人身安全,合理设置“三助一辅”岗位,不得虚设岗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研究生担任助研,主要协助导师或课题组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
导师应为所招收全日制研究生设置助研岗位,鼓励导师为所招收非全日制研究生设置助研岗位。
第七条 研究生担任助教,主要协助任课教师从事课堂讨论组织、随堂测验、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实验实习指导等辅助教学工作。
本科生课程助教岗位设置由本科生院负责,研究生课程助教岗位设置由研究生院负责。
助教岗位按学期设置,主要面向具有一定班级规模、积极开展课程思政建设与教学改革的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设立,1个课堂可申请设立1个助教岗位。
助教岗位设置与每学期教学任务落实同步进行。由课程主讲教师向开课学院申请,经学院审核,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审批公布。
第八条 研究生担任助管,主要从事行政事务、实验室事务、学生咨询服务等辅助管理工作。
岗位分为固定助管岗和临时助管岗,工作连续性超过3个月的设立固定助管岗,其他因工作需要可设临时助管岗。固定助管岗位,实行一学期一聘,可以申请续聘。
研究生院根据各单位用人需求和研究生实际情况核定助管岗位。
第九条 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主要参与党团班级管理、学生事务管理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如党团班级管理、学生事务管理等。
兼职辅导员依据学院在校生规模、专职辅导员配备情况设置,聘期一般为一年。本科生兼职辅导员岗位设置由本科生院负责;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岗位设置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四章 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十条 助教、助管和兼职辅导员岗位面向学校在读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设置,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良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业成绩良好,无课程成绩不及格现象;
(四)未超过基本修业年限。
申请助教岗位的应选修过拟申请岗位的课程或相近课程,成绩优良。申请兼职辅导员岗位的政治面貌应为中共党员。
第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助教、助管和兼职辅导员岗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有意愿的研究生,在充分了解岗位职责、要求的基础上,向用人单位(开课学院)提交申请。
(二)单位审核。用人单位(开课学院)对应聘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考核,确定拟录用名单。
(三)学校备案。研究生院对各用人单位(开课学院)报送拟录用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正式录用名单。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助教岗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助管岗位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研究生从事“三助一辅”工作,应当保证正常的学习和科研工作时间,不能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的助教、助管和兼职辅导员岗位。
第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助教、助管和兼职辅导员岗位,应报导师知晓。导师应鼓励、支持研究生参与“三助一辅”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管或兼职辅导员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正常学习科研工作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四)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事故的;
(五)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解聘应提前1周书面通知研究生,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如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助教、助管或兼职辅导员工作的,应提前1周向用人单位(开课学院)提出申请;经协商,确定不再担任的,由用人单位(开课学院)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助研由导师或课题组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助教岗位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开课学院负责。助教应在主讲教师指导下工作,服从主讲教师的工作安排。课程主讲教师是课程教学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助教的指导、帮扶、督促、检查,确保教学质量。
主讲教师不得安排助教独立承担课程主讲任务,也不得安排助教参与期中期末考试监考和试卷评阅。严禁主讲教师安排助教从事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活动。对于虚报助教工作量的主讲教师,将取消其配备助教资格。
第十九条 助管、兼职辅导员岗位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单位负责。助管上岗之前,用人单位应对岗位职责与要求、工作时间与酬金标准、管理与考核等有关事项作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应培训。
第二十条 担任助教、助管或兼职辅导员的,应于聘期结束前一周向用人单位(开课学院)提交工作总结;用人单位对研究生工作表现进行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学校给予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再聘任。
第五章经费来源与津贴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工作专项经费,用于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管、兼职辅导员工作津贴;导师和课题组应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研究生担任助研津贴。
第二十二条 “三助一辅”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学校财经纪律。学校财产与资产管理部负责对研究生“三助一辅”经费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二十三条 “三助一辅”津贴发放标准如下:
助研津贴: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不低于600元/月,硕士研究生不低于200元/月;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不低于500元/月,硕士研究生不低于150元/月,按每年12个月发放。
助教津贴:硕士研究生60元/学时,博士研究生80元/学时。根据助教完成的工作量核算,不超过课程额定学时的2/3,按学期发放。
助管津贴:20元/小时,固定助管岗位津贴不超过600元/月,按月发放。
兼职辅导员津贴:600-1000元/月,根据兼职辅导员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核算,按月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实施办法(试行)》(校发〔2019〕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