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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作者:编辑:宋丽波审核:发布时间:2019-08-29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教育部下达奖励名额,每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对象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录取方式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具备申请资格,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五条  学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学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双方签订有相关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六条  直博生、硕博连读生,转入博士阶段学习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转入博士阶段学习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科学精神,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八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依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相邻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2年一个周期),分配各学院相应名额,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如果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少于分配给学院名额数,则多出名额由学校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中的重大事项,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审定获奖名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日常具体事务,统一保存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研究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如果发现评审委员会成员违背上述原则,则取消其评审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奖名单需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五条  学院评审。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认真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学术组织和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汇总表》,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审定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的获奖名单上报教育部。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专款设立,在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七章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院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进一步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院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时,应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

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研究生同一年度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其他奖助学金,奖金额度可以累加。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直博生、硕博连读生硕士阶段的成果,未使用于获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可以累加到博士阶段参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开招考的博士研究生,硕士阶段的成果不能累加到博士阶段参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参评国奖学金所提交成果截止时间为当年9月30日,论文必须已经公开发表(含在线公开发表,具有doi号)。

第二十四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提交成果署名的第一完成单位应为“华中农业大学”,第一作者应是申请者本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如果发现有不符合要求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所发放的国家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博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改为4年的规定从2018级执行,原《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校发〔2015〕18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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